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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排污口设计标准(飞机排污工作)
发布日期:2024-08-25

2019年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七条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后,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申请排污临时许可证。 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申请排污许可证。

2、第四条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核定并颁发给排污者的、允许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证明。 第五条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

3、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5、不能。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6、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哪些法条规定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排污行为的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申报和登记制度。首先,第五条规定,所有排污单位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同时必须准备防治水污染相关的技术资料,以供审核。在申报过程中,第六条强调了申报的准确性。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我国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企业排污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该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管及法律责任等,旨在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办法概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一种管理手段,对于工业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因此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确保其排放符合环保标准。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

工业企业: 各类工业企业如化工、造纸、印染等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这些企业需要排污许可证以确保合规排放。排污许可证会规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等限制条件。 污水处理厂和排放口: 这些处理设施和排放口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排污许可证。

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如下: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是的,按国家规定,只要是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以下情况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比如像空气中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必须实行许可,切实保 障空气质量。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如发电厂的碳渣排放,同样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无论新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首先,企业需向环保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后领取相关资料。接着,环境监察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删除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十日”。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订金”修改为“定金”。 (3)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设单位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用房,且必须是独立的装修房屋,具备基本功能。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专用于物业管理,禁止挪作他用。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和建设单位预售物业时,会明确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部门名称主项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序号子项名称设立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十四十条。